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公安部下發(fā)了《關于公安機關**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對經(jīng)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此外,還首次針對有些司機試圖通過當場喝酒等方式蒙混過關的,明確規(guī)定只要其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靠前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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