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申訴適應用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也適用于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的救濟。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的時效是多久

刑事申訴制度的設計是否科學,不但關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穩(wěn)定性,也關系到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公正性以及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因此,刑事申訴制度無論在訴訟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比較復雜的問題。申訴的時效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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