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一般來說吸收犯有以下三種情形: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后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后來成為骨干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主犯行為所吸收。
二、吸收犯的定義
1、根據(jù)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qū)別開來。因為吸收犯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是因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牽連犯是數(shù)行為卻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是因為這些行為之間存在某種牽連關系。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
2、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系應根據(jù)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志。也有人認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為“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或所犯之罪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當然可得之結果”。
3、這種觀點雖給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這是其值得肯定之處,但對于什么樣的方法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么樣的結果為“當然可得之結果”,缺乏判斷標準。雖然有人主張以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去判斷一罪是否是實現(xiàn)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實現(xiàn)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結果。
4、學界普遍認為,吸收犯分為吸收必經(jīng)階段的行為,如入室搶劫,必須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進行;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如偽造增值稅**后又偽造配套的印章,當然不可能分為偽造**罪和偽造印章罪兩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吸收當然結果的犯罪,比如制造**后持有**,持有是制造的必然結果。
吸收犯一般是由數(shù)個罪行構成,且這幾個罪行是不一樣的,相互獨立,但是吸收犯這數(shù)個罪名的關聯(lián)是比較緊密的,而牽連犯有所不同,牽連的罪名不一定要有非常緊密的聯(lián)系,比如說為了詐騙而偽造公文,為了搶劫而非法持有**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