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并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chǎn)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xiàn),則對勞動者不產(chǎn)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后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diào)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qū)е聞趧诱吖ぷ髡{(diào)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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