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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那么合同違約金有沒有上限呢?最高是多少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nèi)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民事合同違約金的上限:
不論法定還是約定,違約金都具有督促、制裁、補償當事人以確保債權實現(xiàn)的作用。違約金的懲罰性保障了合同的有效履行,維護交易秩序。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大多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約定,不違反民法的平等、等價有償原則。法律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最高上限,如同法律承認無償合同,均為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xiàn)。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由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guī)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扣除實際損失后,其余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于“過分高于”的情況。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F(xiàn)在我國基本處于市場經(jīng)濟,所以現(xiàn)行民法典沒有對違約金的數(shù)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并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但是,由于我國出于市場經(jīng)濟的初期,民法典又規(guī)定了對于違約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即在預見性之外的損失,違約金過分高于的情況下,違約方可不予賠償,這可以保護一方在認知能力或者償付能力上的弱勢。對于何謂可預見性以及預見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據(jù)正常人的合理判斷進行自由裁量。
總之,如何合理的判斷違約金的標準,如果合同非常明確的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且當事人通過合理判斷知道違約的后果以及責任的承擔,法庭仍然需要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而支持所約定的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的強調(diào)違約后果,則違約方可以以守約方合理的損失為限以及可預見性進行抗辯,這時的違約金也就只有補償性為標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