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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共同借款人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區(qū)別是什么?
1、發(fā)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fā)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fā)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fā)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tài),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靠前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標準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借款***當中訴訟時效的中止和診斷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我們也并不清楚,訴訟過程中或者***之前到底發(fā)生了哪些事情,所以沒有辦法針對本案進行徹底的分析。但訴訟時效的中斷和終止都并不會對債權人產生什么太大的影響,只要沒超過訴訟時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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