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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靠前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的,應當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肇事對于社會的影響是較大的,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會有不小的差異,所以法律上的約束對于問題的解決有著積極的意義,所以自己要合理的進行問題的劃分,減少不必要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