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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全責后期訛詐怎么辦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時間:2025-10-30 13: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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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利用交通事故訛詐,是碰瓷行為,是違法的,交通事故肇事人如果有證據(jù),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是正常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只是提出過高要求的,不屬于訛詐。對其不合理的要求,肇事人可以拒絕,并告知受害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