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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書的案例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書的案例是什么
概述對于涉及一房二賣的情形,在審判實踐中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時有報道①。針對其他共有人、承租人或者前買受人的利益,在法律政策上均是采取了傾斜保護,其類型主要有:
1、基于共有關系;
2、基于租賃關系;
3、基于買賣合同關系。
為此,相應的法律依據(jù)分別有:
1、《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guī)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人亦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2、《民通意見》第118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又《合同法》第230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在此規(guī)定下,其他共有人、承租人或者前買受人基于所謂的優(yōu)先購買權,盡管他們與合同中的出賣人之間的親密關系(或者信賴關系)越來越疏遠,但他們都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于其他共有人、承租人或者前買受人都因優(yōu)先權而享有相同的請求法院宣告別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權利,故本文擬以承租人為例對此進行些許探討,以供參考。
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判決書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國家的有關部門在規(guī)定的制定上有明確的約束,所以一旦自己的房屋的買賣出現(xiàn)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法律的說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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