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一般是由于公司的經濟性問題導致的,但公司裁員的人數是有限的,不能隨便裁員。

一般來說,裁員不滿20人或者企業(yè)職工總數的10%,企業(yè)可以自己決定,不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人數超過20人或者企業(yè)職工總數的10%,是經濟性裁員,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果裁員超過20人以上或者企業(yè)職工總數的10%,未向勞動行政部門上報,屬于違法行為。

但是對于有工會和沒有工會的企業(yè)來說,對于裁員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有工會的企業(yè),需要提前30天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意見,得出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沒有工會的企業(yè),首先要提前30天向全體職工說明裁員情況,聽取職工意見,然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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