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規(guī)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事業(yè)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jù)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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