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大家對于公務員都存在著一定的誤解,因為很多普通老百姓認為公務員的職權(quán)非常大,實際上他們?nèi)绻`反法律,那么需要受到一定的處分,比如說,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是怎么樣的?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是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的紀律,規(guī)范他們的行為來制定的,其次,第二個部分是關于處分的種類以及適用的規(guī)定。

一、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是怎么樣的?

靠前章 總  則

靠前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guī)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guī)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行為做了規(guī)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guī)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guī)定。

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規(guī)章可以補充規(guī)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jiān)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guī)章,應當與國務院監(jiān)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lián)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jié)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zhí)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zhí)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zhí)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jù)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情節(jié)。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jīng)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內(nèi)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jīng)人民法院、監(jiān)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違法***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jīng)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jīng)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jù)其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解釋了一下為什么要制定公務員處分條例,其次,第二個部分,對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種類分為六種,包括警告,記過,開除等等,這些處罰種類有一定的時限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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