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性質(zhì)不同。
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chǎn)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產(chǎn)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布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fā)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
(二)形成的時間不同。
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
(三)承擔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quán)在債權(quán)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zhì)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四)賠償范圍不同。
在違約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quán),如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對方繼續(xù)實際履行或據(jù)此求償;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權(quán)利人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quán)利。
(五)免責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發(fā)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責;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合同免責問題。
二、違約責任的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qū)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gòu)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都是屬于合同無法繼續(xù)的原因,對于雙方簽訂了合同的是需要在后期由雙方共同遵守并履行有關義務的,而對于有關責任的過失行為,也是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的,避免造成矛盾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