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nèi)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nèi)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nèi)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shù)綑C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后申請注冊登記。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國產(chǎn)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nèi)未申請注冊登記的;(二)經(jīng)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nèi)未申請注冊登記的;(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專用校車**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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